哪些情形屬于仲裁時效中止?
答: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兩項事由可以導致仲裁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
(2)其他正當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保護權利的障礙或原因。只要某一理由足以構成權利人行使請求保護權利的障礙,就構成正當理由,仲裁時效中止。實踐中,權利人變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甚至死亡而無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權利人已向義務人提出申訴要求等待回復等,一般可以構成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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